25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说明及初审报告。《规定(草案)》规定,对使用“黑气”的单位,或将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草案)》,拟规定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单相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必须具备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设置独立气瓶间,且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餐饮场所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同时,禁止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
在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方面,《规定(草案)》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供应站点的管理,并对其人员、场地来源及使用、管理制度、钢瓶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关于燃气安全监管机制,《规定(草案)》明确了市、区两级燃气主管部门,对市、区两级燃气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分工上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