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强了对医生和医疗秩序的保护力度,明确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导致医疗无法进行的行为列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指出,在前期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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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中,陈竺副委员长和温孚江委员、姒健敏委员强烈要求“医闹”入刑,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作为这种呼吁的先声,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已联合发布意见,要求对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等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严惩的措施,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也包括刑事处分。
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固定为法律条文,这是法律的生成机制之一。从实践的层面来看,相较于五部门“意见”,“医闹”入刑显然更有助于增加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等行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刑法之所以不断修改完善,就是因为现实社会生活一直在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法律条文必须适应现实需求。在“医闹”问题长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际,立法机关借修法契机予以因应,这符合立法的真意。(新民晚报2014年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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