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近日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燃气条例(修订草案稿)》,原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修订稿拟采用特区法规的形式,在适用范围、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其中屡禁不止的“黑煤气“经营方将最高可被处以50万的罚款,将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
深圳市住建局燃气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开始实施的《深圳市燃气条例》(下文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已较大落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与上位法也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亟需修订。
该负责人介绍,修订稿在条例适用范围、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与国条例和省条例存在不一致或者冲突,需要采取特区法规形式以确保此种创新或者突破能够得到落实。
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标准普遍偏低,不能实现有效减少违反条例的行为的效果。相较于深圳的经济发展水平,违法成本微不足道,这也是目前破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该负责人介绍,修订草案稿拟采取教育与重罚相结合的原则来统一执法尺度,即除那些一旦违反必须予以罚款的情形外,对其余各种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仅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但逾期未改正的,则一律以安全生产法、国条例或者省条例规定的罚款上限为标准进行处罚,且能够定额的全部定额。
比如修订草案稿中第七十五条提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动高压、次高压市政燃气设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就提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及相关设备,并分别处30万元和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