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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将建立信用档案,擅自“跑路”的话,不仅被罚款5万~10万,还要记入“黑名单”;业主如果逾期不交纳物业费,很可能会接到法院的传票;小区内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租期也不得超过3年……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7月1日直至7月10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
【关键词】服务
   建立服务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怎么评判?用“服务信用档案”说话。
根据修订草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修订草案中,还明确“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独立第三方评估监理机制”。
   鼓励物业服务各方权益主体在确定物业项目收费标准、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等环节中,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评估监理。
   不满意服务可投诉
   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投诉,根据修订草案,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此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成效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关键词】惩处
   物业“跑路”将列入黑名单
   近年来,物业“跑路”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今后出现这种情况或将重罚。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拖欠物业费可能被起诉
   修订草案在监督物业提高服务的同时,对业主也有了约束,明确赋予物业公司“公示权”。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维护
   人防车位租期不得超过3年
   在修订草案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电梯、消防将有“养老金”
   根据修订草案,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温馨提示
   省人大常委会正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登录安徽人大网、中安在线提出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wj4355@aliyun.com
   值得注意的是,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

《安徽物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物业擅自“跑路”将被罚款-合肥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