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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出台《关于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

 
 

                                       

5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首次对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进行全面规范,依法维护诉讼执行工作秩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规定》共31条,坚持把适用情形法定和适用程序法定两个基本原则贯穿始终,系统总结了分散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执行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司法拘留的法定情形,明确规范了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具体程序。《规定》确定了以下重点内容:拘留当天应当计算在司法拘留期限内;在紧急情况下适用司法拘留措施时,为保存证据可制作现场笔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不得将被拘留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地方,应当将其送公安机关看管;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拘留人三日内,承办人与被拘留人要进行谈话;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单独登记造册;强调违法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责任追究制度。(记者:鲍 雷 刘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