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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草案修改五方面内容,一是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市国土局和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二是调整土地招拍挂起始价、保留价计算依据;三是调整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时地价补交标准;四是修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五是确定农村留用地开发使用原则。
   昨天,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对现有《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简称原《条例》)中不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我市新的发展形势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主体的责任和职责分工、土地征收管理体制、地价评估和补交地价的计费标准等条款,以适应我市土地资源管理需要。
   土地管理条例是我市城市管理的基础性法规之一。1998年,我市颁布了具有机制创新和特区特色的特区法规《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6年,按较大市立法程序制定了适用全市的《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10年我市又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和修订,对加强我市土地资源管理、明确土地规划、规范土地征用审批程序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近两年来,国家对土地政策进行调整,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我市当前管理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具体表现为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主体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一致、土地征收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地价评估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改为转让时补交地价的计价标准发生改变等。因此,为与上位法、国家土地政策等相衔接,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做法,草案修改和完善了原《条例》中的部分条款。
   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市国土局和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将原《条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与征地程序相关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为市国土局,修改为:征地公告主体由市国土局修改为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核实、公示主体和清理场地由市国土局修改为区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二是调整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保留价的计算依据。原《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修改为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招拍挂底价的依据。三是调整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时地价补交标准。针对老旧小区市场价值低无法实现转让的情况,草案规定,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都按办理转让登记当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除此之外,应按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四是修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由市住规建局另行单独征收。五是确定农村留用地的开发使用原则,新增农村留用地的开发使用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条款,并对留用地的类型和用途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