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要进一步拓宽追赃追逃途径,需把握以下两点:
灵活运用资产分享制度。由于信息情报匮乏等原因,海外追赃除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外,还需要其所逃国家的有关机关、人员的配合,这就导致司法成本过高。鉴于此,可以灵活运用国际通用的“受益追缴和分享合作机制”。虽然与合作国分享被没收资产是国际惯例,但直到我国与加拿大签订“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才打破我国没有这种机制的情况。因此,我们应当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结合国情建立合理的资产分享制度。同时,也要积极同有关国家签订资产分享协议,对于不同种类的赃款赃物,采取不同的分享策略。根据其作用大小、资产性质,给予其相应比例的资产分享,提高他国配合追赃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利益。
修改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接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公约、协定都属于国际法文件,其所确立的国际法规则都必须通过缔约国的国内法予以制定和实施才能落实。比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5条的“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如果缔约国国内法未规定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措施,跨国赃款不会被没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这就要求我们加强追逃追赃配套法规的建设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随着追逃追赃力度的加大,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外案件逐渐增多,单靠引渡法等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建议,尽快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创建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决制度,为追缴腐败资产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加快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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