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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树立规划的权威,规定“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村及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同时,条例严格限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
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