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在青岛市召开的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 (草案)》。会议指出,为规范商品流通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商品流通安全高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非常必要。《条例(草案)》从商品流通秩序、流通设施、流通创新发展、流通监测调控等方面作了规定。会议要求,要以地方立法试点为契机,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结合自身优势与特色,突出先行先试,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体制综合改革和创新发展不断取得突破。既要着眼于解决当前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也要有利于促进新兴业态加快发展,解决好依法准入、监管等问题。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青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商贸流通立法试点工作。积极争取青岛市成为国家商贸流通体制综合改革和创新发展试点城市。2015年,市委将《条例》立法工作列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和《201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4月15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市商务局关于国家商贸流通体制综合改革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汇报。
青岛市商务局自2013年起成立了调研起草小组,开展了多方面调研。在立法标准上,坚持寻标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先后赴先进城市学习调研,及国外一些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商贸区建设,学习借鉴成熟法条和国际标准。同时,积极尝试引入专家立法,聘请我国商贸流通业重点高校专家,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市法制办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过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一步,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保年内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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