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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和《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
   两条例草案已在山东人大信息网(www.sdrd.gov.cn)全文公布,大家可以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珍珠泉院内;联系电话:0531-*******、*******;邮箱:fagongwei@126.com;sdrdfgw@126.com)。
本报记者高扩
本报实习生孙蕴芷
   每年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月”
   日前,许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加强非遗保护,刻不容缓。为此,《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内容,在非遗保护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草案还提到,拟将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在非遗调查方面,草案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此外,根据草案内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草案中还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或者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等行为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整治形成耕地指标可有偿交易
   土地整治一直是缓解我省人地矛盾、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现实中,土地整治活动操作比较随意,实施过程管控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为此,我省拟立法对土地整治进行专门规范,《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立法目前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环节。
   条例所称的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草案明确,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同时规定,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为规范土地整治行为,草案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三十七条还明确了,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跨设区的市进行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应当在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