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危化品管理国家层面立法,是时候了!”日前,多位法律人士针对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各地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暴露出严重的管理问题,严肃法律责任,提高法律意识,应当从立法层面加以推动。
“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粗放式发展模式。”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我国存在科学民主立法不够、法规质量有待提高、法规之间衔接不够、缺乏整体性等问题。2011年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导致权威性不足,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业的约束有限。”杨伟程说,近年来各地危化品管理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然环境带来了极大危害,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用以规范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这符合我国“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也认为,《条例》效力层级较低,内容不够细化,不能适应新体制下危化品经营管理的需要。
“在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我国于2009年颁布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议以处置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为契机,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危化品建设项目选址、土地利用规划审批条件和监管机制,统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归口部门,理顺有关职能部门职责,确立危化品存储、运输公示告知制度和在已有居民区周边新建危化品项目的听证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建议权。”赵春雨建议。
赵春雨分析认为,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所涉危化品仓库选址、改造严重违规,相关审批部门可能存在渎职犯罪和贿赂犯罪。
据了解,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就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单设了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对提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力起到促进作用。
“鉴于危化品的破坏性大,一旦出现纰漏,对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极其严重,其管理责任重之又重,建议增设危险化学品监管失职罪。”赵春雨表示。
据悉,瑞海公司是天津口岸危险品货物集装箱业务的大型中转、集散中心,其仓储范围主要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对此,赵春雨指出,一旦确认瑞海公司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问题,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肇事罪系过失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天津港火灾爆炸乃至诸多类似事故中,危险物品肇事所造成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往往巨大,由此体现出相关责任人员罪刑不相适应。”赵春雨建议,将该罪名法定最高刑提至十年有期徒刑,以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
据悉,截至记者发稿时,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人数已上升至104人。
徐日丹(本报北京8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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