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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记者 兀越林


  现状

  养狗乱象多  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8月24日早上7时许,记者在和平路菜市场看到,有不少市民牵着宠物狗前来买菜,一些狗没有牵绳子,在马路间随意穿梭,影响了人车通行。

  晚上8时许,记者在甘棠公园看到,散步、锻炼的市民放任宠物狗随地大小便。

  在市区六峰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记者发现,短短五分钟的时间里,就有三个遛狗的市民从此经过。

  记者咨询了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后得知,随着养犬者的增多,三门峡市被狗咬伤的案例时有发生。“每年春夏季是狗伤人的高峰期,因为天气热,再加上处于发情期,狗会变得十分狂躁,容易伤人。”该工作人员说。

  案例

  市民被流浪狗咬伤

  却无法追责

  今年6月3日,家住大岭路附近的赵女士步行至建设路陕州路口3路车站附近时,被一条在附近觅食的流浪狗咬伤。事后,赵女士由于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只能自认倒霉。

  “关于流浪狗咬人的责任认定,我国目前确实还存在法律漏洞,比如在一些特定环境中找不到具体担责方,法律该如何保护受害者这个问题,还没有出台明文规定。”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分析称,市民一旦被狗咬伤,可在找到狗主人后追究其行为过错,进行索赔。许多流浪狗其实都是家养的,一旦流浪狗咬人,收留人或喂养人作为民法上的“管理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

  养犬将由5类行政部门联合监管

  2015年7月30日,三门峡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门峡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35条,对市区养犬管理的总原则、各部门职责、养犬规范、犬只经营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三门峡市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区范围内养犬的登记备案,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处理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人等案件。

  此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犬只防疫工作,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控、人患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人用狂犬疫苗预防接种的管理。

  手段

  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到基层组织

  《办法》中提出,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携犬只到有合法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犬只接受免疫后,养犬人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免疫证明。另外,养犬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所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在册,发放登记证明。

  “将责任具体到基层组织,是《办法》的一大亮点。”从事民诉法研究的张律师告诉记者,因为养犬产生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常因责任人划分不明确而导致诉讼困难,《办法》的出台,将各个部门应该负担的责任明确划分,在追责时也能更容易界定责任主体。

  在《办法》的第6条至第8条,分别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媒体单位应该开展的工作,责任十分明确。

  规定

  只能养小型观赏犬,遛狗应依行为准则

  记者随机采访市民时发现,绝大多数养犬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允许养犬的种类。对此,《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市区居民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非因助残需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除了规定养犬种类外,《办法》还对因助残等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情况作了说明。在采取有效措施并确保不会影响他人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饲养用来助残需要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其种类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和鉴定。

  按照《办法》规定,市民在出行遛狗时应遵循以下行为准则:用犬绳牵领犬只,绳长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并由能够约束犬只的成年人牵领;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群聚集处追逐嬉闹;应当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

  禁令

  共有11类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入内

  《办法》中明确规定,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11类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在重大节假日或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时间。

  张律师分析称,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最大程度降低了养狗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也最大限度地规避了犬类伤人等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张律师解释,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由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追责

  最多可拘留15天,罚款最高3000元

  在《办法》第五章中,阐述了各类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并就各类责任的处罚力度进行了规定。记者看到,在各类处罚中,拘留最多可达15天,罚款数额最高达3000元。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处罚原则有两类。第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对于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有关养犬登记证明材料、免疫证明,未按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对犬只粪便不及时清除等具体情况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