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孙长波通讯员烟佳
近日,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发布了《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施行之前,记者采访了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就这一政策进行了解读。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执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有“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等三大类收费项目。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小区的物业收费都是政府指导价,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自行约定,也就是市场调节价。《烟台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含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将于近期公布实施。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物业服务的质量、服务小区的设施硬件等条件划分1级、2级、3级、4级、5级等5个等级,物业等级越高,服务标准就越高,收费标准也就越高。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车位使用人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汽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规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确定。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或金额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房屋空置一年以上,物业服务收费按70%收取
房子没住人,物业费该怎么交,这是不少市民关注的焦点。
对此,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在物业服务收费上的减免,有两条:一是分期分批开发造成小区配套不完整的减免。《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二是对空置房屋的减免。《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也就是正常收费标准的70%。
停车收费方面,《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购买租赁车位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停车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减收确认方式和比例予以减收。也就是说,如果市民车位空了一年未使用,停车收费也按70%收取。
车位费收入属业主共有
车位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车位空了一年未使用,停车收费也按70%收取。
房屋空置也收物业费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也就是正常收费标准的70%。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和绿化等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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