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促进我国反腐海外追逃、追赃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被列入我国立法计划。法晚记者获悉,司法部已牵头完成了该法的征求意见稿,由于该法涉及多个中央部门,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涵盖了刑事司法合作的所有领域,其内容包括刑事司法协助、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刑事诉讼移管等。“这里的刑事司法协助是一个广义名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告诉法晚记者。
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被列入2015年立法预备项目。根据计划,该法有望在今年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此之前的3月14日,中国法学会受中央政法委委托,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参会的中央单位包括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外交部等多部门。
据悉,此次会议讨论的征求意见稿是由司法部牵头起草,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涉及司法、行政、金融多部门
黄风教授参加了此次会议,他告诉法晚记者,《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我国和其他国家在刑事领域接洽、合作的一个基础性法律文件。从具体内容来讲,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涉及规定司法协助程序、明确审查标准两方面内容。
该法涉及的部门较多,既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承担刑事诉讼职能的相关部门,也包括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可能涉及司法协助活动的执法机关。由于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司法部、外交部等中央机关部门也会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
黄风教授曾主持起草了一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专家立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在2013年集结成书,此次司法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专家建议稿的基本框架和规则。
谁成为国内联系机关争议大
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来讲,哪个部门应被确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国内联系机关,目前争议较大。
黄风教授介绍,近些年,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多渠道的有效联系途径,包括以司法部为代表的中央机关途径、以外交部为代表的外交途径,以及由两个国家对口机关联系的中央主管机关途径(如我国的公安部对应他国相应的公安部,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应他国的最高一级法院)。
很多机关都希望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里将联系机构多样化。同时,也有些部门提出,能否在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将调查取证、送达文书、追缴资产等集中由一个联系机关负责。
最近几年,我国正在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审查。国际反腐败公约其中一章就是要求各缔约国完善国内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
黄风认为,“纳入立法计划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个法的出台不会太远了。”
刑事司法协助平等互惠
黄风教授的立法建议稿主要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扣押、冻结、没收财产、移管被判刑人等几个章节。
建议稿提出,我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双方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方式进行联系,没有上述条约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此外,立法建议稿设计了三项国内法律程序:一是对外国狭义刑事司法协助(比如送达等)请求的双重审查程序,即“初步审查”和“执行中审查”。二是对外国执行罚没裁决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三是对被判刑人移管请求的联合审查程序加刑罚转换程序。
据了解,此次司法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采纳了该建议稿的大部分内容。
为境外追逃提供法律保障
“起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际义务。”黄风教授解释,虽然从形式上讲,司法协助法主要是解决我们向他国提供境内司法协助的问题,但是从国际对等互惠原则来看,该法的出台是我们进一步开展境外追赃追逃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表示,中国政府至今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多项双边、多边国际公约,先后与57个国家缔结111项各类司法协助类条约。
但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在我国反腐追逃的实践中,面临着条约前置主义(指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都要求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而我国与多数欧美国家目前尚未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死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问题,使得引渡或者遣返请求等被外国拖延、搁置甚至拒绝,这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境外追逃的效果。
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担当起一个大国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腐败犯罪中的国际合作责任的同时,亦可使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追逃追赃合作朝着互惠、双赢的方向发展。(记者 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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