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文化强省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法制化,近日,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这是全国首部专门性、系统性、综合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性法规草案。
多年来,我国一直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相对滞后。广东是文化大省,社会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十分强烈。省委十届七次全会通过了《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了“制定出台《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的任务;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将《关于加快我省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进程的建议》列为省政协重点提案,并由省政协负责同志领衔督办。 据此,省法制办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组织省文化厅等部门,迅速开展调研起草工作。经充分征求21个地级以上市和省编办、财政厅等22个省直部门的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文化厅反复修改论证,形成《条例》草案上报省政府。2011年4月26日,《条例》草案获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条例》草案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界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均等、便于获取的公共文化服务原则,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总体要求;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规范、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规范,并从资金保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措施;设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 开展此项立法,是建设幸福广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大步骤,也是落实省委建设文化强省战略、推进广东文化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草案将于近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