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启文报道 9月1日,由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扶贫开发局联合制定的《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扶贫条例》)正式实施,记者从《扶贫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今年起青海省扶贫方式将由大水漫灌,普惠制转变为精准扶贫,要求实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确保扶贫到村,效益到人。
《扶贫条例》共有7章、55条,包括总则、扶贫对象和范围、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扶贫开发措施、扶贫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全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最新精神,是符合青海省实际、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部地方法规,对于科学指导和加快推进青海今后的扶贫开发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也是青海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的重要体现。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吴敏介绍说,贫困人口虽然都是困难群体,但也有轻有重,仍然要区别对待,这正是精准扶贫的本质要求。所以《扶贫条例》中几处提到要实行“优先”政策。第11条规定,对扶贫对象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要优先予以照顾,因为他们更困难;第22条规定,政府各行业部门要优先安排行业扶贫项目;第32条规定,对在贫困地区服务的农牧业、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各类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职务聘任中给予优先,这将极大地有利于贫困地区留住人才;第37条规定,对勤劳思富、积极脱贫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应当优先予以扶持,以此激励扶贫对象自力更生,自主创业。
《扶贫条例》着重改革创新。如第14条、15条规定,困难对象经过扶持达到标准的要实行退出制度,包括贫困户、特殊困难地区和贫困县。还有两条更具创新,第42条指出,政府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应当开展贫困影响评估,以切实保证贫困地区和人口的利益不受侵害;针对扶贫项目管护不力、后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问题,规定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
《扶贫条例》还涵盖了“四个一批”的重要举措,即通过扶持就业和生产发展一批,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当然,“四个一批”也并不是要搞大包大揽,条例中就专门指出,要鼓励和坚持自力更生,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内生活力,提高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养懒人,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青海省是在习近平总书记6月18日贵州重要讲话发表后第一个出台扶贫条例的省。青海省《扶贫条例》全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最新精神,是符合青海省实际、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部地方法规,是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科学指导和加快推进青海省今后的扶贫开发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也是青海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的重要体现,自此标志着依法扶贫新的开始,在青海省扶贫开发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吴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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