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逯风暴报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近日,《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负有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责任;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发生事故,还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本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办法》要求,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预付医疗救治费、善后处理等必要费用。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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