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小玲深圳将实行立法听证,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进行听证的应召开听证会。为推动民主立法,昨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法规案一审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调整为“深圳市法规”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提请第四季度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深圳市人大昨日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邮箱:fzw yh@szrd.gov.cn,截止时间10月11日。2001年出台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于2012年修订过。为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深圳决定再次修订该《条例》。
在立法形式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区法规和深圳市法规两种立法形式。立法法本次修改将原有的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调整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进一步明确了该地方立法权的事项范围,规定了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事项范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也作了相应修改,将“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调整为“深圳市法规”。
在法规案处理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或相关专业部门的部分不成熟的规定“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召开听证会
为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法规案,或者针对法规案进行调研论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列入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等。还提出立法听证,提出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此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法规案提案权的补充规定,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可以就本辖区内需要单独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提出法规案。市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市级行业协会、市属法定机构等可以就本组织和本机构需要单独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同意或者经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同意,以市政府或者主任会议名义提出法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