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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草案近期上报江平提出以负面清单规定外资禁止领域 

 □ 法制网记者 张维

    外国投资法的立法进程正在加快。《法制日报》记者从近日召开的“2015中国国际投资法律论坛”上获悉,商务部将于近期向国务院上报草案,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不久远。
    对于这部呼之欲出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指出:“对于外国投资,如果需要加以禁止和加以限制的话,我们就要有负面清单的办法。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领域是外商禁止进入的,哪些领域是外国投资应该加以限制的。”
    87份双项投资促进合作协议
    《法制日报》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中国正在加强对重点国家投资的促进力度。到目前为止,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已与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多个机构,签订了87份双项投资促进合作协议,并在德国、匈牙利、韩国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这一格局仍在扩大与充盈之中。商务部投资促进局今后还计划在美国、拉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地区联络沟通的机构。“通过这些国际网络和渠道,与为国内外有关的机构、企业搭建多层次的交流平台与合作机制。”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相关负责人透露。
    如何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到中国?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认为,规则必须是清晰和确定的,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投资主体不可以违反规则,监管机关不可以无视规则,选择性执法,司法等公权力机关不能选择性保护和选择性惩戒,包括对外国投资、港资企业、台资企业,依规则实行规则内的相应处遇。
    三资企业法是为当时救急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政策等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政策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外资企业在华的经营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
    然而,对应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这些规则体系仍显不够。在进一步增强中国投资环境法治程度上,还有许多功课要做。最紧迫的便是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
    过去,在外商投资领域,中国有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国投资法的制定正是建立在对这三部法律修改的基础上。
    用江平的话来讲,“用外国投资法来代替三个过去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当然迫在眉睫”。
    对于以规范明确的规则吸引外资,江平在这三部法律制定之时便有深刻体会。他回忆道,在七届人大时,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的顾明介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的背景。
    “要吸引外商来投资必须有法律,这是我们在立法的历史上很少有的没有法律就没有实践的这么一部法律。”江平说。
    江平坦言,当时三部法律的通过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都是为了当时救急的。”因此,整个立法也是一种“完全凭着经验,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立法”,同时“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
    外资行政批准退出历史舞台
    在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中,江平建议,有三个方面须加以重视。
    首先,原来是企业法,现在是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只讲的是外国,不管是国家也好,企业也好,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都要按《外国投资法》来对待。至于企业的组织形态,要依据《公司法》。
    其次,过去”三资企业法”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行政批准,每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不管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都需要经过对外经贸部门,经过政府来批准。现在要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即像对中国企业一样,到工商部门注册就成。
    此外,就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领域是外商禁止进入的,哪些领域是外国投资应该加以限制的。
    对于立法过程,江平强调,要有科学性,“应当有一个健全的立法报告书”,将立法规划、立法体系、立法内容、各方意见等纳入其中。
    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鹏表示,外商投资法注定是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具有划时代意义,将对中国整个外商投资的管理模式带来深远的影响。
    论坛由商务部投资促进司、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和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