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家滩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草稿)》修改意见。
A
要求建立凌家滩遗址记录档案
条例草案称,凌家滩遗址是指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行政区域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凌家滩遗址保护对象包括: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规定,凌家滩遗址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
同时,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凌家滩遗址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准确翔实,系统完整。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周边自然环境定期进行监察,并记录存档。
B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并将土地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原有村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安置。
条例草案要求,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落环境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进行整治。
按照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迁出村民、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助。对凌家滩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批准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C
盗掘文物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在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盗掘文物;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损坏植被等;建坟、修墓;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等文物保护设施;倾倒或排放污染物等;其他有损遗址保护、遗址公园公共设施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