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消息(记者刘勇、毕玉才)“建立庇护所,防止家暴伤害妇女;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免费的妇科病、乳腺病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等权益男女平等;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28日,记者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获辽宁省人大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沈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为改善广大妇女的生活条件提供有力的保障。
近年来,沈阳市积极贯彻实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完善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沈阳市人大、市妇联积极推进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工作,在立法前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确保立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介绍,《条例》共二十二条,对保障妇女权益,特别是特殊困难妇女的民生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政府要依法安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市和区、县政府要建立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对妇女发展状况作出科学评估;保障特殊群体女生的受教育权,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保障特殊困难妇女的健康,区、县政府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困难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的免费筛查;保障妇女的特殊需求,体现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在公共场所设立卫生间时兼顾女性特殊需求,并设立方便妇女的母婴室、更衣室等场所和设施;为防止家庭暴力,区、县政府要设立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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