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9月22日至25日在西宁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条例》将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向哪个部门报告?能否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应该听谁的?地震来临时应该到哪应急避难?条例对此都有相关规定,本网为网友进行了梳理:
防震减灾工作原则
《条例》规定,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目标,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地震监测预报:个人预测意见不得向社会散布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
在公众关注的地震监测预报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口头或者书面报告,有条件的可以附带影像资料。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同时规定,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程序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四十八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地震灾害预防: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并向社会公布
在地震灾害预防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操场等空旷区域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套相应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认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核定。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核定结果,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保持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行。
地震应急救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在地震应急救援方面,《条例》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受灾情况,除采取国家规定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撤离危险地区居民;
(二)组织调配志愿者队伍和有专长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三)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四)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抗震救灾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人员,并为应急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六)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
(七)及时、准确地发布震情、灾情和应急救援等相关信息;
(八)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定期开展疏散演练
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组织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避险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幼儿园、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4月14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将受罚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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