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约车]“专车新规”:支持共享 鼓励拼车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将“专车”纳入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事实上,《管理办法》体现支持共享精神、发展“拼车”的分类监管思路,其重要性可堪比“专车”之监管。
《管理办法》实质上对汽车合乘与网约车运营设置了分类监管,其中,最能体现共享精神的是“汽车合乘”,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拼车”。《管理办法》中提到,“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办法”。将汽车合乘从运营类别中剔除出去,给汽车共享以法律定义,第一次以国家法规的形式为汽车共享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这恰恰体现了《管理办法》支持共享精神、发展“拼车”的分类监管思路。 “拼车”、“顺风车”正式名称应为“合乘”。“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乘坐其中一人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的一种出行方式。它是具有相对效率的交通方式,既有利于城市交通和环境,也有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是城市交通领域最能体现共享精神的形式之一。 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的汽车合乘平台,诞生于2007年——爱尔兰的一家公司率先开发了移动互联网汽车共享系统。2008年,美国出现了类似的系统。之后产生的网约车平台,从技术思路、营运流程设计等都借鉴了移动互联网汽车合乘平台。可以说,移动互联网约租车服务,源于“汽车合乘”的理念。 虽然网约车起源于汽车合乘的理念,但随着发展已经具有营运的性质。可以看出,《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于运营性的网约车设置了门槛,可能使私家车难以进入,但是并未禁止私家车合乘。 汽车合乘与网约车的区别到底在哪?汽车合乘是善意同乘,无论其目的、车辆使用强度、组织流程,均与运营性质的网约车有根本差异。合乘参与者有共同(或近似)的出行路线与出行时间,是合乘发生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以社会公共价值为主,但允许有合理的成本分摊。此外,合乘提供方不能利用平台一天内或特定周期多次提供“拼车”服务,甚至以此作为职业。可以说,必须满足这几个条件,才能算是真正的“拼车”,企业不得以“合乘”、“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如何对两种方式进行有效的甄别并进行恰当的监管?笔者认为,对赋予共享精神的汽车合乘监管应当采用“共同治理”的模式,即由监管机构制定基本准则,网络平台据此自主管理,再通过监管机构与网络平台共享信息,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对于何为“合理的成本分摊”,也需要有关汽车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监管机构及网络平台定期发布标准。 合乘是一种社会互助关系,善意同乘并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合乘双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在此过程中各方权利责任是平等的,而不同于专业运输存在明确的法律责任主体。相反,对于运营性网约车,与乘客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无论其使用强度高低,对车辆、驾驶人都应当保持统一的标准,运输安全的责任并不会因为使用强度而改变。 《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制度上支持共享,发展“合乘”或者说是“拼车”不应再纠结了。但“拼车”不该偏离共享精神,更不能“拔赵帜易汉旗”,非法营运不是共享。 (作者单位:上海三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