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行政机关未主动澄清虚假信息将追责 征求意见稿中将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定义为“与事实不相符合或表述不完整,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原则为“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及“主责澄清”。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表述,行政机关必须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和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前者用以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者则专供了解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各类信息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必须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未及时发现、澄清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或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依法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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