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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象网讯(记者 王涛 通讯员 杨军政)刑法修正案(九)11月起正式实施,修正后的刑法条例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个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
  10月14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曝光了今年以来在我省高速公路因超员违法的营运客车,提醒广大客运车辆司机注意,从下月起,再严重超员不仅丢饭碗,而且还要锒铛入狱。
  【案例】非法牟利营运客车超员安全隐患大!
  营运客车严重超员马上就要入刑了,这位客车司机的超员行为有点悬!
  10月7日是国庆长假最后一天,也是返程高峰期。上午9时许,焦作高速交警郝鹏、杨玉新在长济高速正常执勤例行检查过往车辆时,发现一辆从浚县开往焦作的车牌号为豫F07789的大型公路客运车辆有超员行为。
  经民警核查,此大客车核载35人,实载46人,超员20%以上,刚开始司机自已还狡辩说,返程高峰期人太多,乘客不好等车,非要上车,他也是没办法才拉的。
  执勤民警将客车超员的危害性给司机作了详细解释,司机也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并在民警的帮助下将超载的人员进行了卸客转运,车上原有的乘客也被送至焦作长途汽车客运站。
  而此超员客运车辆将面临的是,焦作高速公路管理对其超员违法行为依法记12分,罚款1500元。
  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依法纳入刑法。也就是说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违法入刑了,这位客车司机对自己的超员违法行为依然抱着这样的认识和觉悟,当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这位客车司机的超员行为有点悬!
  【危害】血淋淋的客车超员教训惨痛
  7月22日凌晨3时43分,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核载35人,实载47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时,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大客车起火燃烧。
  邹建洲采取制动措施后,大客车继续前行145米至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260米处停车,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从以上客车超员违法及重特大事故教训可以进一步深刻认识到,由于客车超员载客,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车辆在超员状态下,载重量增大,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因此,“安全重于泰山,隐患大于责任”,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带来危害结果的善后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转变成一种“安全自发行为”,将“事故善后”改为“源头自觉善前”,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说法】营运客车严重超员“原先丢饭碗,以后就要锒铛入狱”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处罚的规定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记6分,罚款200-500元。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员20%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2000元。(其中超员20%-50%的,记12分,罚款500-1000元;超员50%以上的,记12分,罚款1500元)
  根据以上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的处罚,对客车司机的处罚结果是“丢饭碗”,但这依然不足以遏制客车超员的发生,血淋淋的事实和惨痛的教训要求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要入刑。
  河南省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孙振雷介绍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就是法律积极预防功能的集中体现。将交通违法上升到犯罪,能够起到严厉地打击、警示和威慑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九)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法不仅约束司机,还同时约束了客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乱来都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同时提到,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超员、超速多少算是“严重”,算达到入刑标准,将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