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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法治在线10月19日讯 10月16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颁布《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据了解,该条例于今年9月25日经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在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围绕城乡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等内容作出规定。《条例》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条例》明确了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镇、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规划。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此外,司法机关在拍卖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前,应当查明该地块的规划条件。
   《条例》还规定了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洪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