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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部分拟修订条款  

●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退出《目录》。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车辆所有人属于本市户口的身份证明。
●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全部吻合的,办理注册登记。每一个本市户口身份只能办理一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驾驶人应当参加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
●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装配安全座椅。
●驾驶人和乘坐人必须戴安全头盔。
●驾驶未经定期查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驾驶已经报废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5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处4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