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国务院决定将保监会草拟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送审。
已颁布20年的《保险法》,迎来了第三次大范围修订。
监管
为“偿二代”铺路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就是放松了管制,激励了改革创新,释放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动力。
广发证券分析师曹恒乾认为,从监管上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将是未来行业监管的新方向,监管机构放开保险投资标的,鼓励保险行业创新是大势所趋。
然而,如何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管住后端”,则要依靠偿付能力监管在法律中地位的完善。因此,科学监管、防范风险及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自然成为此次修改的关键部分。
一位保险专家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落实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的一些内容,不仅将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同时将偿二代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等也写入了《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了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法律责任”章节,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多项处罚金额较之前翻了几倍。以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较常出现的销售误导及财务报表不真实这两种违法情况为例,罚金从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统一增至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上述保险专家表示,罚金增加的背后并非是罚多少才算够的问题,而是表明了对违法行为加强打击的一种监管态度。
财险
拟删除“四倍规定”
此次《保险法》修订,只删除了1条法文,即“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这意味着,对财险公司而言,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
“‘四倍规定’明显与偿二代的相关标准相矛盾。”人保财险精算总监陈东辉此前就表示,偿二代体现了监管的风险导向理念,而当下的“四倍规定”仍然是以规模为导向。
据陈东辉介绍,目前的偿付能力标准就与“四倍规定”存在着明显冲突。现行偿付能力标准的最低资本要求约为自留保费的16%,若达到“四倍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就会达到自留保费的25%,按照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计算,25%/16%>150%。即只要达到《保险法》的“四倍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将超过150%,但却违背了“四倍规定”。这也导致了2013年年底产险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标且均超过150%,达到充足二类这一最高标准,但仍然有公司不得不因为“四倍规则”的巨大压力,安排了大量比例分保。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业内普遍提出异议的“四倍规则”删除,将为明年正式生效的偿二代扫清障碍。
中金公司研究报告认为,目前,有两大政策对财险公司的收入增长产生限制作用。一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二是保费杠杆上限。尽管财险公司能够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可用资本和提升偿付能力,但资本注入和股权融资是应对保费杠杆上限的唯一方法。若将“四倍规定”删除,长期而言,大型保险公司或将受益。因为除了监管限制外,目前股东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即使取消上限,只有享有规模经济优势、综合赔付率低于业内同行的大型保险公司,才能借助资本快速增加保费量。
寿险
欲增加年金业务
在寿险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最为突出的调整,即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加入了年金业务,并明确说明“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
对此,广发证券研究报告认为,《征求意见稿》强调的年金业务,可能成为未来行业发展的新焦点,尤其是未来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值得重点关注。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保险业累计受托管理4.3万户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占法人受托企业数的90.0%,累计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3174亿元,占法人受托总规模的68.8%,高于银行业(规模1365亿元,占比29.6%)和信托业(规模74亿元,占比1.6%)。
从数据不难看出,目前企业年金市场基本饱和,增量市场较小。因此,即便此次年金业务在法律体系中地位得以明确,但对于企业年金而言,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表示,经过约十年发展,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这一成绩与市场期望相比仍有差距。其原因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企业年金要不要鼓励发展,还存在理念之争;二是关于企业年金市场的内在需求,仍面临诸多困境;三是关于企业年金发展的外部环境,尚留有不少遗憾。
不过,与企业年金同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角色和功能相近的“职业年金”,经紧锣密鼓地筹划之后,已于今年4月迈出了关键一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郑伟认为,今后国家对这两种年金的相关政策也将会基本相似,这或将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一大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