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列入立法计划
核心提示: 国家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而现行山东省有关规定比国家标准少了8天。21日,本报2版《国家规定98天产假为啥只让休90天》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不少准备或即将生育的女性,希望我省能够及时调整有关政策规定,使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生活日报10月21日讯国家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而现行山东省有关规定比国家标准少了8天。21日,本报2版《国家规定98天产假为啥只让休90天》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不少准备或即将生育的女性,希望我省能够及时调整有关政策规定,使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据了解,我省现行生育保险政策是2007年5月10日起实施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生育津贴按照产假天数发放。可是,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产假调整为98天。该规定出台以后,全国多个省份陆续将女职工产假调整为98天,而山东省则依旧执行“老标准”。
立法计划属于“三类项目”
21日,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了解到,我省已经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修订)、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属于“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具体由省人社厅负责起草。
省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规章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二类是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三类是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修订)、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都属于三类项目。“三类项目属于部门抓紧调查研究、起草项目,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相关部门提交的草案。”工作人员表示。
我省产假规定为何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相关法规的修订起草工作进展如何?是否会涉及产假调整方面的内容?21日,记者再次联系省人社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领导出差了,目前无法进行回复。
希望政策尽快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建筑大学教授邓相超表示,在文明社会,任何一级政府、任何一个机构、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尊重保护女性的权益。
“在各种法律法规执行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毫无疑问,山东省的相关规定要服从国家的相关规定。”邓相超教授表示,“希望山东省相关职能部门尽快把对山东妇女的权益保护调整到国家的相关标准上来,尽快和国家规定一致,这样做才是负责任的政府,才是现代化服务型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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