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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非遗传承人可优先落户
  昨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草案从保护与传承、利用和发展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第六条规定武汉市、区两级政府应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经费,主要方式是通过设立有关专项资金,用于规划编制、调查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武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郭辉辉表示,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加强保护经费、专项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的规定。
  草案中提出不少鼓励性条款,如鼓励公民、法人等开展非遗项目的展示、体验等活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非遗项目传承与保护的研究等。
  对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利用,草案也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规定引进的外地省级以上“非遗”代表项目传承人;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非遗”代表项目传承人;列入本市濒危项目名录的“非遗”代表项目传承人等三类非本市户籍的代表性“非遗”传承人,可优先落户武汉。
  同时,对违反规定,擅自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播活动的,对于歪曲、滥用和过度开发“非遗”资源的,由文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