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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缓解停车难问题,鼓励企事业单位、新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建机械式停车场,市国土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制定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本报对此作如下解读:
  只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备案
  过去,一家企事业单位如果想利用自有空地新建停车场,需要经过市发改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园林局、消防部门等多个部门审批,过程长、手续多,办起来非常繁琐。
  根据新办法,这一过程将大为简化。政府投资类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办公设施新增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变化最大的是社会投资类的停车设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社会资本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只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区发改部门进行备案即可。
  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规划许可由市规划部门办理,其他类由各区规划部门办理。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永久性停车设施按照现行规划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将不再像过去那样需要“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谓审批程序简化到一步。
  市国土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也称,自有用地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只要不占压规划红线,符合规划选址,通常能获得较快通过,不会设坎限制。
  新增机械式停车场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新办法中,另一利好消息是,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容积率、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建设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均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此缓解小区停车难。
  已建成社区经业主大会同意且符合规划的,可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收费、收益分配由业委会与投资企业约定。
  另外停车设施建设需在满足日照、安全及消防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由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市国土规划局相关负责人称,新办法是为了鼓励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对于一些有条件的人防工程或既有停车场,也能通过功能改造、加层等形式进行扩容,充分利用可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