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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西出台养老金并轨办法 设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待遇不降低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0月29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近日江西省政府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办法,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不降低。
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近日,江西省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明确我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 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设10年过渡期 确保“中人”待遇不降低
   养老金并轨在地方层面上加速落地,在此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中人”普遍担心的问题。
   对此,《实施办法》明确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业年金)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全部按新办法发放待遇。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此外,江西还将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缴费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缴费,工作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等情况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对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施办法》也予以了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下一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实施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