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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挂牌督办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挂牌督办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0月3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挂牌督办办法》、《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和《关于深化“查身边隐患、保志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鲁政办字〔2015〕198号),对安全生产举报管理、隐患挂牌督办、“黑名单”管理等工作进行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内容及举报受理单位职责、核查、归档等。同时规定,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等九大类情况,由省政府安委会或办公室约谈相关市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挂牌督办办法》确定,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省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六大类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挂牌督办下达、台账、整改销号等进一步规范。
   《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等九项情形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规范“黑名单”管理的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提交、信息公布、信息移出等程序;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每半年、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
   《关于深化“查身边隐患、保志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完善“查保促”活动责任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参与、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构建制度化、常态化、全员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来源: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