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刘萌报道 广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森林防火工作中所涉及的管理责任、预防责任、扑救责任、部门责任等相关问题。《办法》的实施对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办法》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出,因执行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节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约谈6个月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不到位的,由上级政府领导对下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而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责任、预防责任、扑救责任,明确了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应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