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草案规定,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者也将涉嫌违法,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此类情形的,将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当给予处分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许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员工,对于摊派捐赠并不陌生。上面一个通知下来,每个人都得掏腰包,以慈善的崇高名义,由不得你犹豫,谁也承受不起“不仁不慈”的精神压力。有的还改进捐赠方法,不用你掏腰包了,财务部门自会从每位员工的工资单上扣掉一笔钱,算作你为某事所作的捐赠。如此一来,虽说省事了,但多数人的心情总难愉悦:周边各式各样的“事”儿时不时发生,都要被扣除工资“捐赠”,没完没了哇,况且普通员工的工资实在也算不得高呀。“献爱心”当然不错,不过若是揉进了“被强制”的意味,谁被摊上也难欣然。慈善法(草案)》从法律层面,针对诈捐、骗捐、被募捐等社会问题制定了惩戒性措施,为如何规范慈善行业、监督慈善募捐指明了方向。
慈善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善心善终,让爱心真正能够传播到需要帮助的群体,让爱延续,书写人间大爱,传递社会正能量。慈善立法是好事,如何将好事做好,如何匡扶善心,功夫却在法外。慈善立法不能只是简单的为立法而立法,重在提供法律服务,既要充分考虑到爱心的特殊性,让真正从事慈善的组织、个人获得法律保障,多鼓励民间慈善力量、提供更广泛的平台、保障善款善用。让伪慈善得到应有惩罚。人们是否捐赠行善,将不再是行政强制压力下的被迫行为,而会成为完全自主又力所能及的乐善好施之举。 (来源:贵州日报)
本文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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