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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微博实名制新规违宪审查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这就意味着依据该规定,公民在网络上通过微博发布信息,个人意见和建议、文章等必须要事先以实名登记认证的方式获取网站运营商认可,否则,公民将无法在互联网微博上发表言论。由此,公民的言论自由被限制和剥夺。
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申诉控告权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法治社会的文明体现。然而,微博实名制将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注册,就限制剥夺了公民不实名注册的言论自由、通信秘密、以及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申诉控告权等。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民的言论涉嫌违法犯罪情况下,就以微博实名制的方式剥夺、限制公民表达权,这是先入为主、推定公民有罪的行为。
      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民主监督等是化解社会矛盾,修正错误,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催化剂。许多社会腐败问题和不良社会现象都是通过互联网监督发现并查出纠正的。正是有了互联网信息监督这个平台,一些腐败和丑恶社会现象才得到遏制。
      当然,互联网作为一个公共开放平台,没有区域和国界限制。在发挥其网络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和违法信息。笔者的博客空间就经常被一些莫名其妙的网民留言侮辱谩骂。一开始笔者对这种穿着马甲用污言秽语骂人的话语非常愤怒,难以忍受,甚至想过如果互联网实名制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但是,时间久了,笔者反而想开了,有人对自己人身攻击,说明自己还有缺点或者做得不够完美。就算互联网实名制也难以杜绝这样的恶言相向、侮辱谩骂等。因为互联网语言很丰富,文字替换方式的人身攻击更可怕。同时,互联网实名制也无法阻止黑客攻击、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账号的行为,更无法杜绝利用境外互联网平台进行此类行为。现在,网银账号被盗用、支付宝账号被盗用等事件经常发生,网民为此损失惨重,这些事件都是在网银实名制和支付宝实名制情况下发生的,警方或因为盗用数额小不予立案,或者因为互联网无区域界限不积极去侦破。
      因此,利用互联网实名制和微博实名制来达到消除虚假信息等互联网违法行为的做法只不过是“掩耳盗铃”的闹剧。不仅如此,互联网实名制和微博实名制最大的便利在于为政府机关和官员,打击报复互联网监督、批评建议等提供了条件。
      2011年12月18日,笔者在网易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微博实名制限制公民言论和批评建议权、监督权,不利于网络反腐。北京市的微博实名制并不合法,属于越权立法产物。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立法只能有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微博实名制固然能够一定程度遏制互联网侵权行为,但是实名制的后果削弱了网络监督和公民信息安全。”
      很快被网易微博删除了。笔者就纳闷了,这样一个微博哪里违反了法律法规?此前类似的微博被删除的很多。实践表明,在没有微博实名制的情况下,网民网络表达权就被非法限制和剥夺。网络监督和批评建议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在互联网实名制和微博实名制背景下,网民言论自由将进一步被限制、网络监督和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表达权等将难以充分实现。这些压抑的网民情绪,将堆积成对政府的不满。长此以往,民众对政府不满情绪累加,增加社会管理矛盾冲突风险。
      网民互联网表达自由和互联网通信秘密是《宪法》公民言论自由、通信自由和秘密的重要体现。而微博实名制和互联网实名制却限制和剥夺了公民互联网表达自由、通信秘密。现在国家还没有立法保护公民互联网信息安全和表达自由。这是立法对公民基本权力保障的滞后。
      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部门和行政机构出台的互联网实名制、微博实名制规则都是对公民互联网表达自由、通信秘密的侵害。甚至是打着互联网管理的旗号对公民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申诉控告权的限制和剥夺、打击报复。
      《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只能有全国人大制定。《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并没有取得上位法的支持。因此,北京市《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规定。

      现在,社会发展不均衡,腐败问题和社会贫富差距问题很突出,应当给民众充分的空间来行使批评建议权、监督腐败,宣泄民众由于腐败和社会差距导致的落差,促进社会法治和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在此,立法保障公民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网络监督、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势在必行。为此,笔者依据《立法法》第90条规定,提出对《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的违宪审查建议。

作者:董正伟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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