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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箴言(四)

01.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02.有规则就有例外。

03.有损害即有赔偿。
 
04.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05.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06.无信任即无委托。
 
07.“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08.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09.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10.有社会就有法。
 
1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2.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13.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14.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15.无救济,即无权利。
 
16.市民的房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17.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18.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19.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德)罗森贝克
 
20.动产附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