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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路——霍姆斯(九)

   在写这篇演说词时,我遇到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说明了传统不仅逾越了理性政策,而且是在它一旦被误解,被赋予一个新的和比它原有意义有更广泛的内涵时就逾越了。英国制定法规定,书面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不得不利于主张变更的一方。这种原则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趋势背道而驰。我们不会指示陪审团,如果某人曾在特定时候撒过谎,他就会在所有的事情上撒谎。即使一个人曾经试图欺诈,这也并不能妨碍他证明事实真相的权利。本性等问题不会作为证据被认可,它们只是作为参考。而且,这条规则和欺诈无关,也不限于证据方面。它意味着你不但不能利用该变更,而且合同已经无效,这是什么意思?书面合同的成立依赖于要约人和承诺人以书面形式交换过他们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依赖于该意思表示的持续存在。但是,在债券的约据中,最初的概念是与此相异的。契约和羊皮纸是不能分离的,如果第三人撕掉羊皮纸,毁去印章,或者改变条款,原告即使没有过错,也没有恢复请求权,因为被告受拘于其已签章的契约无法再次以拘束他的原有形式再现。大约一百年前凯尼恩(Kenyon)勋爵开始以这种传统为依据在案件中加以运用。和他通常对法律的损害一样,他也误解了这一规则。他说既然对于约据是适用的规则,怎么就不能适用于其他契约呢?他的判决恰巧是正确的。因为该案所涉及的是一张票据。在普通法中,票据权利以文书所载为准,但他的推理是宽泛的,这个原则很快被扩展到其他书面契约中去,而且为说明这一被扩大解释的规则各种荒谬和虚假的使用理由被编造出来。
   我相信没有人会因为我这样毫无顾忌地批评法律而认为我在亵渎它。实际上,我非常尊崇法律,尤其是我们的法律体系,它是人类思想的伟大创造,没有人比我更清楚,无数伟大的智者终其一生来完善和改进它,尽管和法律的巨大魅力相比,他们的工作不过是沧海一粟。尊重它有一个终极理由,这不是出于黑格尔式的梦想,而是因为法律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但是一个人对于自己尊重的事物也可以批评。法律是我一生孜孜不倦所致力的事业。当我没有完成内心驱使我去完善它的使命,当我预见了它的未来,而我却犹疑着未能指出它或尽我的全力推进它时,我所具有的诚心也不会减损分毫。
   目前,历史研究在法律知识研究中的必然具有的重要性,我说的已经够多了。在我们的法学院以及剑桥大学的教学中,人们不会低估比格洛(Bigelow)和亚穆斯的功劳。在英国,弗里德里克·波洛克爵士(Ferederick Pollock)和梅特兰(Maitland)所撰的早期英国法律的晚近历史使这一门学科显出迷人魅力。但我们要意识到复古主义布下的陷阱,并牢记我们对历史兴趣的目的在于凭借历史烛照现实。我盼望出现这样的时代,历史在对原则的解释问题上起很小的作用,而代之以真正的研究。我们花费大量精力探求我们渴望达到的目标以及追求这些目标的理由。作为达到这一理想的步骤,我认为每个律师都要懂经济学,我认为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分离是哲学研究的许多地方有待提升的明证。在目前的政治经济学里,我们又遇到了大量的历史,但在这里我们就考虑和估量立法目的,达致它的方法和成本,我们得知,要得一物必舍一物,要得一利必失一利,并且知道我们在作出选择时我们正在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