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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弄证据,背离正义

——读李庄案一审判词有感
张思之
 
  粗读李庄案,得鲜活印象:主持审判的法官,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被告的
 
律师,在李庄参与下,无不做了相当精到的演练。16个小时的唇枪舌剑、嬉笑
 
怒斥,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互存歧义,对证据的态度颇有区别。一审判词则提供
 
了虽不典型但却生动的判例,证明非法不公的程序无助于实现辩护职能,不可
 
能达到实体公正。其基本内容印证法大教授王涌博士10年前提出的著名论断:
 
“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是曲解法律,
 
一是玩弄证据。”他讲得动人心魄,多么中肯!
 
  人们记得,那篇以《律师造假门》为题的“核心调查”,透露出一个消
 
息:李庄一到重庆,即受到非法监控,随之而来的是“陪同”会见,监视监
 
听,全程录像(庭上不予出示),收集加罪律师的证据。办案律师,顿成异
 
己;异议歧见化为异端邪说。大“敌”当前,于是“抽调(三个)专案组、
 
(一个)总队、(三个)分局的民警组成专案组”(引见一审判词),意欲痛
 
歼。而受控律师并不“知己知彼”。面对阻力,操作中又少了点理性修养,抗
 
争中更缺乏适度节制,于是陷入重围;顷刻之间,惨遭灭顶。专案组用兵之神
 
速,未闻先例。司法问题,偏离了用法律解决的方向,这是案中矛盾发生发展
 
的总根源。
 
  专案组办理讼事的成败得失,无须做历史的考察,文革盛行,应知其恶。
 
法治时代,这无疑是极其落后的审判制度与组织形式;而今重拾,实属倒退。
 
  专案整治李庄,声势浩大,却少不了龚刚模。龚是否曾受刑讯,实是案中
 
焦点。一审不审不问,有违审案理讼常规。比如有无刑讯的鉴定,法官未经质
 
证,判词硬下结论只好语顾左右,说:“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也不能说明‘龚刚
 
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是被刑讯逼供所
 
致”。不否认龚体有‘伤’,且“系钝性物体所致”,那为什么不查问:他被
 
押于监所,是谁用哪种“钝物”致他受的伤呢?为什么要“致”他成“伤”
 
呢?公诉人一句“造谣”就让事实真相滑了过去。法官予以支持,根据却是:
 
“公安民警、医生的证言,在押人员身体检查情况与龚的供述相互吻合,因此
 
应断定不发生刑讯逼供问题。”
 
   果真如此么?姑且不论民警、医生证言未经质证,身体检查之说不无疑
 
点,总之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何况它与龚的同案犯樊奇杭当庭历陈惨受刑
 
讯的情节天差地远,而樊供与当初龚本人告诉律师的情况又绝无二致,“相互
 
吻合”,有什么理由不予采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