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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个问题。我们常讲四大自由,我对这四大自由的说法佩服得一塌糊
涂,特别是免于恐惧的自由,说得太精彩了。例如因恐惧黑暗,才会奋而争取
光亮与光明。今天想说的一点是:四大自由无不渗透着一点,那就是人在任何
情况下,在不同的方面,都应当享有自我选择的自由,我选择说什么话,我选
择做什么事,等等。我们作为律师,说什么,做什么,在什么时候说,在什么
时候做,就应当有所选择。而这个选择,要有一定的标准,要有一定的尺度,
才好把握。我们应当通过具体的实务,细细地加以斟酌,是不是这样?
第十四个问题,我们都讲现在的执法环境不好,而且有逐渐恶化、逐步退
化的趋势,这是个现实。面对这个现实,我们该不该想一想,我对于这个严酷
的现实,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我是不是这个恶劣现实的制造者之一?我不知道
南充的情况。大概五年以前吧,我第一次听说,律师手上的很多案子的判决是
他代法官写的。法官让他写判决,他好得意哦。我当时却为之震动。一度认为
他吹牛,不可能啊,法官怎么可能出卖审判权呢?简直是不可思议。后来,我
从北到南进行了一番调查,让我大吃一惊,太普遍了,好多人跟我讲,哎呀,
你怎么大惊小怪,都是这么干的呀,法官非常乐意呀,你代写,他好轻松啊。
五年前的广东之行,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我提出这个问题,当时有位非常
老的律师,他反问我一个问题,说,我的当事人的诉讼都有理有据,如果我写
的判决书都完全依法,在这种情况下,我充分维护了我的当事人的权益,有什
么不可以呢。如果我不这样做,完全有可能使我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那怎
么行啊。当时我回答他,我假定你讲的都是实际情况,假定你的当事人都有
理,假定你的解说非常精彩,那也绝对不可以!因为一个案件,因为一件事情
而破坏了一个制度,不可以。因为一件诉讼,把中国的审判制度颠覆了,怎么
能够这样做嘛,那还叫法院吗?
因此,我冒昧地问一句,执法环境的恶劣,在座的朋友,咱们有没有责
任,尽管没有写判决,有没有别的?如果我们都十分的正,这个执法环境是不
是有可能好一些呢?我觉得有可能的。因为我持有一个观点,某些法官,某些
检察官,某些公安人员的坏毛病,是我们惯出来的,我们不那么宠,不那么
惯,退一步讲,我们不那么奴颜媚骨,我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就是依法办
事,能奈我何呢?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种种不同的方式,来促使这个大的环境
这样恶化,恶化到现在几乎是不可收拾的程度呢?还叫法官吗?还叫检察员
吗?还叫公安干警吗?我们律师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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