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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一部分  对吴尚澧集资诈骗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吴尚澧等人以兴邦公司为幌子,在兴邦公司没有融资资质的情
 
况下,明知兴邦公司没有还款能力,在全国各地吸收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存款,
 
构成集资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通过当庭出示的几万份证据,特别是书证,能够
 
证实——吴尚澧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行为系兴邦公司的经营行为,并非吴尚澧等人的个人行
 
为。
 
(一)兴邦公司是依法成立,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1.兴邦公司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
 
   公诉方出示的第二部分(共二十组证据)上千份证据都是兴邦公司设立、
 
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这部分证据证实兴邦公司及其所有关联公司设立、变更
 
手续完备,年检资料齐全。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的法人。
 
2.兴邦公司的经营活动真实、合法。
 
   根据起诉书指控,兴邦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2亿元。虽然该数据不完
 
整,但说明兴邦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真实的。
 
   兴邦公司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在企业工
 
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兴邦公司的经营是合法的(见各公司的营业执
 
照、各部门的立项批复、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纳税申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