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第一部分 对吴尚澧集资诈骗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吴尚澧等人以兴邦公司为幌子,在兴邦公司没有融资资质的情
况下,明知兴邦公司没有还款能力,在全国各地吸收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存款,
构成集资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通过当庭出示的几万份证据,特别是书证,能够
证实——吴尚澧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行为系兴邦公司的经营行为,并非吴尚澧等人的个人行
为。
(一)兴邦公司是依法成立,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1.兴邦公司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
公诉方出示的第二部分(共二十组证据)上千份证据都是兴邦公司设立、
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这部分证据证实兴邦公司及其所有关联公司设立、变更
手续完备,年检资料齐全。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的法人。
2.兴邦公司的经营活动真实、合法。
根据起诉书指控,兴邦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2亿元。虽然该数据不完
整,但说明兴邦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真实的。
兴邦公司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在企业工
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兴邦公司的经营是合法的(见各公司的营业执
照、各部门的立项批复、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纳税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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