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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中法合资喀塔斯酒业有限公司是真实、合法的合资公司
 
(1) 公诉人出示的中法合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等证实喀塔斯酒业公司经依法批准设立。
 
(2) 外方合资主体由吉西姆公司变成圣埃斯丹佛酒业公司的原因,在岑**的
 
证言(侦查卷23第78页)中有完整的表述。签署合资意向时外方是吉西姆公
 
司,注册合资公司时换成了实力更强的圣埃斯丹佛酒业公司。喀塔斯酒业确系
 
中法合资公司,不是虚假合资。
 
(3)关于外方投资问题。岑**的证言及王玉梅的供述中均证实:喀塔斯酒业欠
 
上海岑通酒业货款,岑通酒业欠外方货款,外方欠兴邦公司(喀塔斯酒业)投
 
资款。喀塔斯酒业向岑通酒业支付货款,法方在收到岑通酒业的货款后,将注
 
册资金打入注资账户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资金,法方收到的是货款,支付的是
 
投资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法方的出资真实,并非虚假出资。该部分有下列证
 
据相互印证:王玉梅的供述、岑**的《询问笔录》、岑通公司给办案机关的说
 
明、尚元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吴尚澧供述等。
 
(4)退一步来说,在外方第一笔注册资金到位以后,假设第二笔注册资金没有
 
到位,那么是外方对喀塔斯酒业有限公司的负债。兴邦公司作为中方股东如果
 
垫付第二笔出资,则是外方对中方的负债。是否存在中方垫付第二笔注册资
 
金,并不影响中法合资的真实性。
 
2.概括宣传的资产总额是真实的
 
   兴邦公司对公司总资产约20多亿的概括宣传,依据是北方亚事评估公司出
 
具的《审计报告》,并非兴邦公司随意编造和虚假宣传。    
 
(1)北方亚事评估公司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其依法出具的评估报
 
告具有法律效力,各被告人在涉案后对该评估报告的认识不能否定评估报告的
 
合法、有效性。
 
(2) 北方亚事董事长严**(72卷64-68页)、一审评估师罗**(72卷10-17
 
页)、二审评估师朱**(26卷102-105页)的证言均证实,兴邦公司此次评估的
 
目的是为了摸清家底,未对评估提出任何要求。评估公司是按照资产评估程序
 
独立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及评估结果客观、合法、真实。
 
(3)评估机构退还评估费用并不能说明评估报告是虚假的。
 
   公诉人试图以评估机构退还评估费用来否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性,但评估公
 
司退还评估费的真实原因是:案发后,侦查机关找到评估人员,告诉他们收取
 
的评估费是兴邦公司的非法所得,出具《评估报告》是虚假的,为兴邦公司的
 
集资诈骗推波助澜,在此情况下,评估公司才提出退费。(见2009年4月23日,
 
侦查人员对严**所作的笔录:侦查人员:我们可以告诉你,兴邦公司所有的资
 
金来源都是非法集资,正是因为你们公司出具的虚假的、严重失实的评估报
 
告,被兴邦公司大肆宣传,诱使更多的人参与投资。支付给你们的费用全部是
 
集资诈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