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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三.吴尚澧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兴邦公司融资款)的目的。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必须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但根据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人吴尚澧主观上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法律依据是《全国法院审理金
 
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三种表现形式,推定被告人吴尚澧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同时规定,认定是否
 
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
 
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
 
分析。起诉书指控吴尚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与事实不符。
 
(一) 指控吴尚澧明知兴邦公司没有还款能力与事实不符。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以兴邦公司存在经营亏损推定兴邦公司没有还款能
 
力,并推定吴尚澧对兴邦公司没有还款能力明知,是错误的。
 
1.决定公司还款能力的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公司的盈亏。
 
   决定公司偿债能力的是公司的资产。根据北方亚事评估公司独立评估作出
 
的《审计报告》,兴邦公司的总资产规模二十几个亿,和兴邦公司的负债基本
 
持平。所以,没有还款能力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2.吴尚澧始终相信公司能扭亏为盈、实现转型,能够履行公司与投资户签订的
 
合同。
 
   2008年9月12日,兴邦公司写给亳州市委、市政府的承诺第一点就是:“给
 
我们一年左右时间,让我们自行解决前期客户的投资款返还问题,自行解决和
 
克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庭审过程中,吴尚澧阐述了归还的方案
 
和目标。
 
3.吴尚澧的母亲在兴邦公司还有近200万的投资款没有兑现。
 
   如果吴尚澧明知兴邦公司没有还款能力,绝对不会让其亲生母亲将所有的
 
资金都投入兴邦公司。
 
   兴邦公司存在亏损是由于巨额投资、经营过程中多次遇到危机所致。并且
 
公司虽然存在亏损,但公司的资产总规模在不断增长,履行合同能力在不断的
 
提高。公司亏损并不能得出公司没有偿债能力,更不能得出吴尚澧明知公司没
 
有还款能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