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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二)将公司经营支出和投资都指控为挥霍是错误的。
 
1.产品广告支出是兴邦公司的经营行为,将这些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指控为吴尚
 
澧等人的挥霍,是对企业经营常识的歪曲。
 
2.投资海南房地产业是兴邦公司的投资行为,不是挥霍。
 
   公诉人将兴邦公司在海南购买土地、收购房地产项目指控为吴尚澧等人对
 
集资款的挥霍是错误的。
 
   购买、转让海南的房地产项目完全是公司投资行为,这种投资是兴邦公司
 
对市场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作出的。兴邦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开始投资海南地
 
产。一年多时间证明,该投资是正确的。正是由于兴邦公司突然被查封,才导
 
致海南的上述项目搁浅、停滞。
 
3.公司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车辆是办公支出。
 
   关于北京的房产和上海房产的购买情况,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协议等书证
 
(616卷、679卷)以及被告人供述都已表明是公司以个人的名义购买,所有权
 
归公司,由公司进行使用和支配。同样,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购买的车辆所有权
 
也归公司所有。兴邦公司购买这些房产、车辆是办公需要。
 
4.公司的员工培训、企业福利等支出是企业经营必须的费用,将这些费用支出
 
指控为挥霍简直是荒诞。
 
5.公司为推广公司产品、处理公司问题,对极小部分资金使用不当。但这部分
 
支出有两点需要注意:(1)该部分支出都是兴邦公司为推广产品、解决公司遇
 
到的问题而支出的;(2)该部分支出不到总资金的1%,比例非常低。
 
   起诉书指控挥霍的内容绝大多数是兴邦公司经营性支出和公司的投资,属
 
于兴邦公司的经营和投资行为,不能认定为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