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三)吴尚澧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融资资金(集资款)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要从客观行为和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的,从下列事实和行为可
以认定吴尚澧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1.吴尚澧没有侵占、转移兴邦公司融资和经营的资金。
兴邦公司存续10年,控制资金几十亿。作为董事长的吴尚澧如果想要非法
占有集资款,随时有机会卷款几千万。但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没有发现吴尚澧
有侵占、转移资金的行为。其本人出差的差旅费,都向公司出具了借条。甚至
将他本人在兴邦公司成立前的收入都投入到兴邦公司经营之中。
2. 吴尚澧担任兴邦公司董事长10年,个人资产并没有增加。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着重的追查吴尚澧的个人资产。对吴尚澧本人以及
所有与他有关人员的帐户都进行了追查。没有发现吴尚澧及其亲属有大笔银行
存款。庭审也查明,吴尚澧的个人资产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
吴尚澧担任兴邦公司董事长十年,有许多机会侵占、转移、挥霍兴邦公司
的融资(集资款),但都没有实施这些行为,他本人的个人资产也没有增加。
由此认定吴尚澧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四.关于社会危害后果问题
起诉书从无法返还的集资款、投资户佘**死亡、投资户上访三个角度说明
了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案发后发生的。
案发之前,并没有投资户因投资死亡或上访的情况发生。
(二) 无法返还集资款数额证据不足。
起诉书根据《审计报告》指控集资行为造成二十多亿集资款无法返还,该
指控证据不足。《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
1. 《审计报告》是在缺少必要的审计程序、资料不齐的情况下作出的,《审计
报告》特别强调缺少资料和必要的程序对审计结果的影响无法控制。
2. 在审计结果客观性与合法性不确定的情况下,鉴定人员经法庭传唤拒不到庭
作证,审计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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