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三) 造成投资户佘**人员的死亡问题。
辩护人对佘**的死亡感到痛心。但必须注意到:
1. 佘**是兴邦公司的一个店长,青阳县公安局于2009年1月8日对佘**以涉嫌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了多次讯问。2009年1月13日被取
保,取保候审期间,在家中上吊自杀身亡。2009年3月20日案件因为佘**的死亡
被撤销。
2. 青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记载“佘**的死亡原因
是:佘**本身患有高血压和抑郁症,案发后病情加重,其家人多次带其进行治
疗,2009年3月13日上午其乘家里无人上吊自杀身亡。”
(四)兴邦公司投资户的上访都发生在案发之后。
1. 公诉机关所述的上访发生在2009年初,是在吴尚澧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
后。上访的原因是对为什么查封兴邦公司不理解所致,吴尚澧等人对此无法控
制。
2. 2009年2月份开始,就没有发生群体上访。如此多的投资人,在没有得到客
观信息的情况下,在开庭之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发生群体事件。请合议庭充
分考虑投资户所表现出的理性和诉求。
综上,起诉书所指控的集资行为都是兴邦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融资行为,而
不是吴尚澧等人的个人行为。公司融资绝大多数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投资,即便存在经营亏损,或者客观上不能返还资金,也不能认定主观上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吴尚澧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
行为,也没有侵占、转移集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吴尚澧集资诈骗的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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