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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批复》对资金来源是“资金自筹”,并要求“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尽快
 
建设,早日发挥投资效益。”说明发展仙人掌是符合产业政策,能够产生投资
 
效应的。但是建设资金需要自筹,当地政府没有安排配套的资金或政策扶持。
 
   卷宗中有一份兴邦公司向亳州市人民银行申办的《贷款卡》,但贷款卡中
 
没有一笔成功贷款的记载。直到2008年,兴邦公司还在为申请贷款向姚晓峰、
 
苏平等人支付了五十万元。  侦查卷112卷:兴邦公司给国家发改委的文件
 
“(2005)038号”《关于争取国家扶贫贷款的请示》中也提出要申请扶农贷款
 
2个亿(2005年7月19日),截至案发,没有获得扶农贷款。  兴邦公司发展仙
 
人掌产业需要巨额资金,但从银行贷不到款,得不到政策扶持,又不能发行企
 
业债券,更不能通过股市(进入程序复杂,时间长)解决公司所需的巨额资金
 
问题,寻找合作人就成了兴邦公司最后的选择。这就是被告人吴尚澧在法庭上
 
再三强调的“创新经营模式”的由来。
 
   兴邦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发展仙人掌产业需要几亿元的巨额投入,但
 
无法从银行贷款。我们需要冷静思考一下,兴邦公司拿什么投入?这是近十年
 
来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的一个缩影。这是一个客观环境,需要引起社会的重
 
视。在审理本案中,也需要对这种客观现实给与充分的重视。
 
   本案审理的就是兴邦公司经营模式中融资模式是否合法问题,离开融资的
 
客观背景,就不能作出客观、准确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