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三.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符合当地发展民营企业的政策。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了长期、持续的调研,在没有提醒兴邦公司融资违法之前直接采取刑事
措施,违背法治精神。
兴邦公司在亳州发展10年,从注册资本50万元,单一经营蚂蚁养殖、加工
发展到跨行业、多产品、经营范围遍及全国多个省市的一个集团公司。一个主
要原因是兴邦公司的经营模式符合当时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能够解决了从事
农业产业的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
进行了长期、持续调研,并采取了积极、宽容的态度,给兴邦公司充分的理解
和支持。在没有提醒兴邦公司融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直接就该融资行为追究
吴尚澧等人责任,违背法治基本精神。
(一)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符合当时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
被告人吴尚澧的多次陈述,兴邦公司的大发展得益于安徽省的经济发展政
策。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是有一定的依据的:
2003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
定》(皖发[2003]13号)明确提出“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广泛吸纳
民间资本和外来投资,”“积极利用民间资本”“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
股份制改造、上市资本、债券发行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2006年,《安徽省
“十一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皖政[2006]130号)明确
提出“大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努力实现创业主体的全民性,吸引更多的民间
资本投资创业”。“拓宽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充分
吸纳民间资本,把聚集民间资本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重要渠
道,推进民资进民企。大力集聚省内外社会资本。”2008年10月,安徽省政府
以皖发[2008]19号文件,重申了皖政[2006]130号文的精神:“积极启动民间资
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
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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