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京文
京文团队
合作联盟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二十)
 
2.兴邦公司融资模式是一种新模式。
 
   对兴邦公司融资模式所进行的众多调查、研讨、报道,说明兴邦公司的融
 
资模式在当时确实是一种新的模式。该模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
 
要,能否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等问题需要进行认真研究,政府职能部门也对此
 
进行了调查研究。
 
(三)调查后,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给予了肯定。
 
1.职能部门调查后,没有指出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不合法。
 
   职能部门(甚至是亳州市公安局)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进行调查之后,
 
一直没有指出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违法。直至案发之前,也没有告知兴邦公司
 
和吴尚澧等人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是违法的。
 
   职能部门调查之后都没有提出兴邦公司融资违法的意见。作为兴邦公司和
 
股东吴尚澧等人更不可能知道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是不合法的。
 
2.职能部门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给予充分肯定。
 
   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兴邦公司调查之后,发现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有利于农
 
业产业化,先后授予兴邦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纳税大户”等荣誉。
 
   辩护人认为,这种肯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对新生事物在不能确定是否确
 
定违法或有害之前,应该允许尝试,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兴邦融资模
 
式是否违法不确定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因该模式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给
 
予肯定,符合改革开放的积极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