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2.让吴尚澧等人对一个政府部门都难以界定合法性的新型融资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与法不符,违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能够解决民营企业长期存在融资困境,促进民营企业
的发展,相关部门给予众多关注。自2003年开始,相关部门就对兴邦公司的融
资模式进行长期而持续的研讨、调查,始终没有指出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是违
法的。也就是说,对兴邦公司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一直未能作出界定。
政府和司法部门都无法对兴邦融资行为合法性作出界定,也不可能要求吴
尚澧等人明白该融资行为是违法的。相关部门如果发现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违
法,就应该立即通知兴邦公司纠正,而不是直接处罚。
因为,因一个政府部门都难以界定合法性的新型融资行为对吴尚澧等人追
究刑事责任与法不符,违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3.假设,相关的政府、司法部门明知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是违法的,而一直没
有提出批评、处罚,放任兴邦公司做大,然后再取缔兴邦公司,追究吴尚澧等
人的责任。那么就有钓鱼行政和钓鱼执法之嫌,违背政府的职责,是需要对人
民、对社会承担责任的。而对吴尚澧等人的处罚,就有推脱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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